后悔权没那么可怕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9-06-17 22:08
评论
在房价上涨阶段,即便赋予消费者后悔的权利,可能也不会导致普遍退房,而在房价下跌的时期,许多开发商也愿意推出项无理由退房的承诺。
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赋予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的后悔权,其适用范围包括网上购物,购买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等。此番言论一出,消费者在欢呼扩权的同时,也有许多人担心,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对商家不尽公平,甚至有人上升到对契约精神是否尊重的高度,认为一旦实施,将会导致整个市场的混乱。但笔者的观点是,后悔权其实没那么可怕。
如果从规范的法律术语上讲,后悔权的表述并不准确,在国外,这叫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早已有成熟的先例。消协在建议此项立法时明确约定了冷静期制度的三种条件: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网上交易,以及先交钱后消费的行为,消费者和商家在商品认知上信息高度不对称,而且买卖行为和交割不是在同一时点完成,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知情权受到消费形式的限制,因此,当消费者见到商品或者进行消费时,发现和原来的预期不一样,赋予其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具有十足的正当性(期房交易情况特殊另当别论)。较具争议性的规定在于第三种情形,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到底该不该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间里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在笔者看来,这一条如果能够实施,也是十足的进步。
如果有过买房经验的消费者,一定对开发商采取许多营销技巧,尽量让消费者在短时期签订合同的做法有所了解,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纠纷频仍的原因之一。如果在合同签署后的一定时间容许消费者重新选择,这对恒平买卖双方权益,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对于像房产买卖这样的大宗商品,一个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个普通人的一生,让消费者不致于因为短暂的冲动付出太过高昂的代价,这也符合立法的原则。
反对冷静期制度的理由,许多人认为这样的制度其实是保护消费者毁约的权利,如此和尊重契约精神的市场原则不符,但其实,如果冷静期本身就是契约的一部分,如此规定也和契约精神无碍。还有一些人担心炒房者有了后悔权后会肆无忌惮地签约,一旦看到房价下跌就毁约,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形,当然是糟糕的局面,市场本身的交易风险,任何时候都需要交易者自行承担。但所谓消费者冷静期,在已经实行这样制度的国家来看,时间上都比较短暂,这个时间大致在7天左右。这样的时间设计,只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在特定的情景下冲动消费产生严重后果,而不是保护消费者不需要承担交易风险。消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的冷静期时间仅为三天到五天,这样短暂的时间,对于房地产市场交易风险的呈现远不足够,因此,上述担心完全没有必要。更何况,如此制度设计也限制了开发商尽量采取营销策略缩短签约考虑期的不恰当行为。
其实在国外,无理由退货已经涵盖大多数商品交易,远比消协目前假定的三种情景范围要大,但这的确需要一定的社会道德基础为前提,如果消费者都把这个制度当作免费使用商品的空子来钻,最终这样的制度一定无法维系。考虑到中国目前的现实,我觉得消协建议的这三种情形,还是兼顾到买卖双方的公平以及现实的国情。
真正值得讨论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冷静期制度,到底是应该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商业惯例,再由立法部门通过法律条文予以确定,还是先由法律部门确定,再在消费行为中普及?就拿房地产市场来说,在房价上涨阶段,即便赋予消费者后悔的权利,可能也不会导致普遍退房,而在房价下跌的时期,许多开发商也愿意推出项无理由退房的承诺。因此,在房价上涨阶段,开发商接受这条立法的意愿更强,在房价下跌时期,消费者对这项权利更敏感。上述分析表明,这项立法的时机显得非常重要。
沈建光股市保卫战,我们输不起
胡志刚深圳房价狂飙喜哉?忧哉?
时代业绩会:下半年广州为主扩张 不喜欢大起大落的地方
2015-08-04
博鳌特稿:王灏 首创新里程
2015-08-03
招商地产要退市了? 招商局蛇口将换股吸收重新上市
2015-08-03
7月销售同比大增 万科与彩生活物业“竞赛”开跑
2015-08-03
江北多收了三五斗 正荣南京7月业绩水涨船高
2015-08-03
观点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客观提供更多信息用。
凡本网注明“来源:观点网”字样的所有文字、图片等稿件,版权均属观点网所有,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或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您速来电020-22375222 或来函ed#guandian.com.cn(发送邮件时请将“#”改为“@”)与观点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