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悔权”:激发退房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9-06-15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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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悔权使消费者退房方便一点,但退房潮会不会出现,主要是看市场,看房价的高低。后悔权和退房潮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有一定相互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一次大修。“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据相关官员表示,新消法的修改有望引入“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对购买房屋、汽车等大宗产品有望在一定期限内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以往如果买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根据目前的房产买卖合同,只有在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居住以及交房屋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下,法律上才会支持退房。而即将修改的新消法将会考虑建立“后悔权制度”,原则上消费者购买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其中购房同样适用。
此前,有报道称,一旦有了“购房后悔权”,购房者可以随意退房,对于购房者来说,不管是市场投资还是置业安家都将是“零风险”,这将可能助长和推动楼市新的投资潮和投机潮,房价也将随着被变相拉高。一旦一批购房者投资或投机出现失误就会形成退房潮,那风险无疑将转嫁到开发商头上,正常的市场秩序将会被打乱。
对此,著名财经评论人叶檀在6月14日接受观点新媒体采访时指出:“前段时间出现的退房潮,主要是因为房价跌了。试想如果价格节节攀升,投资者为什么会退房呢?这是没有道理的。后悔权使消费者退房方便一点,但退房潮会不会出现,主要是看市场,看房价的高低。后悔权和退房潮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有一定相互影响。”
有业内人士认为,住房后悔权应注意区分自住性和投资性。凡属于自住性购房性质的,在符合允许条件下,譬如没有任何损害房屋质量等,开发商要无条件的实施退房政策;凡属于投机(投资)性购房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制定出详细的细则,比如商品房价格下落、无质量问题,不能退房等等硬性规定,来约束购房者随意喝"后悔药"。
6月11日,上海财经评论员时寒冰表示:“支持把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纳入新消法的制度中,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在实行了,中国现在立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水到渠成的事。它能促使开发商提高质量,减少欺诈,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好的事情,期待能早日实行。”
著名城市规划及建筑评论家贺承军则透露:“觉得要做到无条件退房,是不可能的。就算是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不是解决在无条件退房这方面。开发商可能会反对。”
叶檀认为:“后悔权对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对消费者购房有一定的保护,但用处不是太大。对于市场来说,如果消费者有退房的权利,那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可能会很大,市场的价格可能会比较混乱。”
据悉,此次新消法的修改并不是“后悔权”出台的“第一次”,“后悔权”制度在四川早有先例。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通过邮购、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在取得商品七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这一条可以看作是有限反悔权。
截至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所新出台的“购房获后悔权”还尚未明确,对市场的影响还不得而知,还有待细则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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