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各方解读后悔权 退房时间成最大关注点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9-06-12 01:18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对于可望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的问题,我们采访了业界各方观点。

  开发商

  肖劲(远洋地产市场总监):对这件事情,我持反对意见,原因有4点。第一,房屋买卖跟其他消费品不同,是一种大额消费,购房者买之前都会做好准备,深思熟虑才会下定,不能不限时间随意反悔;第二,开发商推广楼盘都是有一个计划安排的,诸如样板间的开放、排号、开盘等等,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消费者随意购买,又反悔退房的话,会打乱推盘的计划,这个房地产市场的现有秩序会被打乱;第三,房屋与电器、汽车等商品不同,每套房屋都不一样,有其特殊性,消费者的选择喜好也不一样。例如,几个购房者同时看上一套房源的话,有一个人买到了,但是过了不久反悔了,退房了,那么也许当时想购买这套房子的人已经买了别的房子了,就会造成真正想购房的人购买不到心仪的房产。第四,违背了一种契约精神,因为购房是签订合同的,合同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的约束。

  代理行

  蔡军(成业行三部总经理):买房后悔制度的提出,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先不论其是否合理,本方案的关键,还在于执行细则。买房后悔应该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无期限的,不可能说我一个房子买完30年再来后悔,这是不可操作的。那么这个“包退”的时间有多长,是执行操作的关键。如果时间太短,就像家电的“7天包退”一样,对商品房来说就没有太大意义,甚至1个月也是如此。但如果允许1-2年甚至3-5年的买房后悔制度,将会引起市场的巨大波动,因为几天甚至几十天的市场波动可以不明显,但是较长时间的市场波动将是巨大的,这种情况下允许买房后悔,可能会造成股市一样“追涨杀跌”的效果,加剧市场的不稳定。从合理性上来说,客户购房赚取巨大差价也不会退给开发商,如果赔了钱就退好像不合理,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弱者、缔造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也无可争议。因为消费者在开发商面前无疑是弱者。

  律师

  孟宪生(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我认为这是件好事,我以前也曾经提出过给购房者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从法律上来讲,任何交易都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短期来说,这项制度可能对部分已经成交的房源有影响,但是从长远来说,也是考验房地产开发商品牌和建筑质量的一个标尺,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协会

  陈云峰(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秘书长):我觉得这个事情是可行的,但是后悔权不是绝对的,需要规定一定的时间,就像普通产品7天之内,可以退换。一定要有时间节点,同时政府也需要配合,因为现在退房不是开发商那边控制,可能政府那边还有不少繁杂的手续,所以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需要各方的配合。

  房地产专家

  王宏新(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管理中心副主任)站在消费者保护的立场上,这种行为还是很好的。对于目前市场的退房行为,因为出现的原因比较多,之后是否能造成影响很难评估,而且这种东西也并不是今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常态。不过我建议,是不是考虑从合同法的角度上进行修改,在目前的一个格式合同上进行约束,这样的话可能会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一个权益。

  媒体

  孙蔚(中国消费者报资深记者):理论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应该大修的,因为毕竟时间已经很长了,市场也有很多变化。关于这个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的事情,对老百姓来讲,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能把房屋作为一个普通商品。不过关键还要看细则出来以后规定的时间节点问题。

发稿:王姗审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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