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国家征地权受到严格限制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9-03-25 01:55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

  观点网讯:近日,有消息指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显示,限制国家强制性征地权力,缩小国家征地范围,强化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已成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最为重要的工作。

  据悉,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专门新增“土地征收征用”一章,重点在于限制政府强制征地权,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补偿由“农业用途补偿”变为“财产补偿”,并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同时,“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有条件转让。并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用于非公益性项目。

  “征求意见稿”也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有所限制: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在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才能转让。而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商业性或非公益性建设才能“出让、租赁、入股、作价出资”。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公益性用地范围,划定政府征地权的边界。以及将征地补偿由“农业用途补偿”改为“财产补偿”和“社保补偿”。

发稿:见习编辑陈小丽审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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