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房企计税毛利率下调5%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9-03-23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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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下调税率是个好消息,但仍然高于开发商的实际利润率,因此并无实质性改变。
观点网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下称《办法》)通知,明确根据开发项目所在三类地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均下降5%,再度为房地产企业减负。
《办法》降低了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即: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完工预售期间形成的预售收入,需要依据其计税利润水平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非经济适用房项目按不同区域确定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但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则仍延续了之前的收缴标准,直至此次降低了该项税率。
有房地产开发商认为,现在由于资金链紧张、购买力不足等各方面问题,虽然下调税率是个好消息,但仍然高于开发商的实际利润率,因此并无实质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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