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开过几个月了,关于“土地新政”的议论仍然在进行。
之一 “模糊产权,促进流转”不是好办法
“明晰产权”:同志仍需努力
十七届三中全会开过几个月了,关于“土地新政”的议论仍然在进行。全会的决定体现了最高层对目前农民问题的重视,也强调要继续推进改革。而且从决定的文本看,也的确有一些新的提法,如土地承包“长久不变”、要缩小国家征地的范围、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等等。
但是《决定》主要是原则性的文字,具体的进展还要看《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结果。对于决定的主要精神,有人归纳为“明晰产权,促进流转”;有人则归纳为“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而“明晰产权”似乎是个共同的说法。
然而,全会之后一些参与政策制定的官员、学者发表的解释性言论,却有不少含混乃至自相矛盾之处。
例如,对于所谓“长久不变”,有人说就是具体的承包权长久不变,除了“自愿有偿的流转”外不再搞所谓的“调整”,并称有的地方搞“调整”是不合法的。有人却说“长久不变”的只是土地承包制这个制度,农民要求三五年一“调整”也是可以的。
对于不改变用途的农地流转,有人基本上解释为自由交易。有人强调不许“绝卖”,承包人必须永远保持回赎权利——这似乎是要保护小农。但有些人的解释却相反,他们说政府必须把农地流转引导到“高效”的“规模经营”方向,甚至说政府应该支持“大地主”集中土地。
对于“缩小政府征地范围”,一般理解为政府征地应该限于重大公共利益项目,但对于“公共利益”如何认定、根据什么程序认定,却仍然很不“明晰”。如今流行的似乎是“商业性”项目与“公益”项目的区分。但是姑且不论什么是“商业项目”并不容易界定,更大的问题是:由于土地开发的“外部性”效应,许多商业性项目其实大有关于公益,而许多“非商业性”项目,如官府的楼堂馆所、豪华衙门和一些“形象工程”,甚至那些专供政府部门人员的“福利房”,老百姓是否认同其为 “公益”,实堪怀疑。
而对于“征地范围”缩小后不在范围之内的那些“改变用途”的流转,政府又将如何进行“用途管制 ”?现在比较明确的是:如果农民愿卖地,未必就可以卖——因为有保护耕地之类的管制措施。但是如果农民不愿卖,是否就可以不卖?最近出台的那些“土地换某某(保障、住房等等)”是自由交易,还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动员式交易”?所谓“集体土地”可以进入这些领域,是否意味着“村官卖村地”已获允许而农户处置自己的土地仍然不行?
最后,对“小产权房”宣布的“保护既得利益,但下不为例”政策究竟如何理解,也是众说纷纭,从宣布后小产权房交易在许多地方明显升温的情况看,“下不为例”怕是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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