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G30
中国土地问题絮论

  之二 什么是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

  “集体谈判能力”:取决于结社权,还是取决于“所有制”?

  一些反对地权归农户的朋友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农民无论与官员还是与老板打交道,如果缺乏“集体谈判能力”都会吃亏。这个看法真是对极了!但是他们说“被集体化”能增加农民的谈判能力,却是错得一塌糊涂、错得缺乏常识,其荒谬的程度只能与如下说法相比:据说自由散漫的犹太人是没法与希特勒讨价还价的,因此把犹太人“集中”起来(集中营),为的是增强他们与政府“集体谈判”的能力!

  其实这里的简单界分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本质上是个政治概念,它取决于农民有没有自主的结社自由,而完全与什么“所有制”毫无关系。谁都知道当今发达民主国家的农民有多牛:他们是“私有者”,但是他们可以组织农会和亲农社团,支持亲农党派,进行强有力的集体行动,议会中有他们的代表,媒体上有他们的声音,如果需要,他们更可以成千上万地开着拖拉机涌进城里,在都市的大街上发出呐喊,政府与社会都非常重视他们的诉求。与马克思关于“小农是散漫的一口袋土豆”的论断相反,这些年来,发达国家“工会衰落,农会兴盛”是个明显趋势。正是由于美欧各国争相护着各自的农民,遂使“农业保护”问题成了国际“商战”中最执拗的争论,从 “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多次导致谈判失败。显然,只占人口百分之几的“小农”在这些国家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之大,超过他们国家一些人数更多的其他阶层,更远远超过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我国农民!

  相反地,斯大林时代的“集体农庄”成员,在统治者面前有一丝一毫的“谈判能力”吗?别说这是“右派”污蔑,请读1956年以后的毛泽东是怎么评价“特权阶层”控制下的苏联农业的吧!

  “农民”与“农场主”:区别在于经营规模,还是在于“国民待遇”?

  有人说,西方农民不是农民,是“农场主”,所以他们有集体行动能力,而中国“农民”就没有这种本事,必须由官府“组织”他们。老实说,区分“农民 ”(peasants)和“农业者”(farmers,也就是所谓的“农场主”)在中国笔者可能还是最早之一——1980年代笔者就写过这方面的文章。但是两者的区别在哪里?

  西方绝大多数“农场主”不是雇工的老板,而是类似自耕农的“家庭农场”或类似佃户的“租地农场 ”,当然,其经营规模比我们的农民大得多,但比前苏联集体农庄农民的人均耕地规模通常不是更大,而是更小。而日本、韩国等东亚精耕细作区的小农场不但比苏联小得多,比我们的农民也大不了多少,但他们的集体谈判能力却与欧美农民(或“农场主”)差不多。显然,“农民”与“农业者”的区别既不在于经营方式是租佃、雇工还是家庭自耕,也不在于经营规模的大小。区别就在于杜润生杜老说的那个“国民待遇”问题:“农业者”是有充分权利的自由公民,而“农民”则是没有 “国民待遇”的无权者。他们被剥夺了权利,你反过来倒怪他们不是“农场主”,所以不配有权利,这是哪门子歪理?

  更重要的是,所谓“集体谈判”,与谁谈?主要就是与各地官府和涉农商家。在今天中国的体制下,政府是“招商引资”的主体,涉农商家与农民打交道也都要取得政府支持,所以归根结底还是与官府。而与官府谈判必须通过官办的“集体”,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靠谈判对手“组织”你去与他谈判,否则免谈,这不干脆就是不许你谈判吗?

  所以,如果说你要退回到改革开放以前,重建命令经济下“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人民公社,你就直接说这种体制如何优越得了,至于说到“市场经济中的集体谈判”,那就要清楚:作为谈判对手的“集体”与“一切行动听指挥”的“集体”截然就是相反的东西,两者的区别比两者各自与什么“集体”都没有的“小农”的区别还要大得多!

  “集体”与“交易费用”:截然相反的两个极端

  老实说,这个道理与其说是“私有化论”者阐述的,毋宁说在反私有化的朋友那里得到了最好的论证。温铁军先生曾指出我国改革前搞的人民公社很有必要,因为它“ 节省了国家与一个个小农户打交道的交易费用”。但他在另一处关于印度的文章中却说:印度的工会农会很厉害,以至于“政府、企业与工农打交道的交易成本太大 ”,弄得征不成地,修不了高速公路,也吸引不来外资。温先生在此对“交易费用”这个术语的误用(经济学上的“节省交易费用”决不能理解为不许讨价还价)姑且不论,但显然,他非常清楚这两种“集体”间的区别要比两者与“单干户”的区别大得多:人民公社完全、彻底地剥夺了小农的谈判能力,而自主农会作为谈判对手却比一户户的小农难对付得多。人民公社使得农民不仅无法讨价还价,在大饥荒年代甚至连逃荒的可能都被剥夺,在所有粮食都被抢完后只能困在村里活活的就地饿死。而有了结社权的印度农民却成了漫天要价的强硬对手、令“政府、企业”都干瞪眼的“最牛钉子户”。这两者何止天壤之别!

  当然,并不是说农民成了“最牛钉子户”就一定是好事。温先生就此批评印度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我也说过,反对地权归农唯一合乎逻辑的理由(注意:“合乎逻辑的理由”未必就是现实中当务之急,也未必就是合乎道德的理由),就是如果农民的地权过于绝对化,是否会过分强化农民的谈判能力。但是温先生应该想好了:他到底是想削弱农民的“谈判能力”呢,还是想强化这种能力?在这种讨论中最好还是不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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