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促楼市“新8条”细则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8-12-2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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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
观点网讯:12月27日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通知。
据了解,上海市推出八条房地产新政,主要针对二套房的贷款条件予以一定放宽。其中对二套房贷款条件予以一定放松。
通知明确提出,对于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于其他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从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三是对购买和转让普通住房的,给予税收优惠。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
同时,通知指出,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通知还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住房合理消费,对利用政策出台之机,伺机抬价和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再者,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持续和稳定。各区县要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所需住房用地的同时,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
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住房合理消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利用政策出台之机伺机抬价和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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