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务员承租保障房三年内补助60%租金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8-11-27 02:05

  已成家公务员不能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观点网讯:据了解,《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日前正式施行。2006年12月28日下发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意见规定,厦门市直机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驻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如要申请保障房,须符合"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无房户"和"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条件。其中,已组建家庭的公务人员,只能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单身公务人员原则上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其中单身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可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根据意见,今年7月15日前已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保留原轮候顺序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意见规定,申请人可按工作地或户籍地选择房源;承租工作地保障房的公务人员,调动到其他区工作的,可申请调换新工作地的住房。

  意见指出,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承租保障房的,须由承租人先按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全额支付租金,申请人所在单位补助房屋租金的60%,但租金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租金补助由所在单位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统一支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与普通市民相同,公务人员租赁或购买的保障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经营、转借、调换,或违反规定转让。违规的,取消租金补助,并收回房屋。公务人员对所购买的保障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回购;购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公务人员购买保障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稿:见习编辑林小琥审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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