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2009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发证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8-07-15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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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文件,要求加速完成农村宅基地的发证,同时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
观点网讯:昨天,国土资源部全文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各地应“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达到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的具体目标。
目前,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只能在本村范围内转让。全国目前共有2亿多亩的农村宅基地,其中大约一半以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发证。
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纳入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查清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08年底前将本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情况报国土资源部。要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不得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
《通知》重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现有政策规定。同时明确,“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这其实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
但是,《通知》首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而各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这意味着,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重要部分的宅基地登记发证,成为其流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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