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重组 一年内不得IPO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8-05-29 18:34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在重组完成后的一年内不得进行IPO,以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

  观点网讯:5月28日,证监会对企业上市前的重组行为重新进行规范,针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做出新规定,其中占比百分之百的大额重组公司,在重组完成后的一年内不得进行IPO。

  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新的适用意见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划定了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比例占重组方相应项目百分之百、五成、二成三种情况,其中,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在重组完成后的一年内不得进行IPO,以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

  另外,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五成,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二成的,则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发稿:李实耀审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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