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地产税收预缴政策影响不大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8-04-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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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省级地区的住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编辑在政策公布后第一时间连线龙头企业万科A以及知名的研究员为投资者分析新政对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影响。
相关链接:房企税收:按≥20%的利润预缴税
万科A:政策对公司影响不大
据万科A内部人员分析,利润预缴税早前就有规定,不过比例是15%-20%之间,现只是将比例提高到最高限度,而由于两税合并,使企业所得税从33%降为25%,企业实际所交税反而下降,这种预缴比例的提高对公司现金流影响不大,同时对其它房地产商影响也不大,而会对外资企业有影响。
万联证券副总经理黄鹏
黄鹏:对资金面会形成一定压力政策影响不大
黄鹏:税收预缴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有一定负面影响,因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周期为一到两年,到竣工后结算。
新政策主要从两个方面有改变:
一、预缴周期提前:新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这使得预缴所得税周期提前,也即企业支出提前,对资金形成一定压力。
二、预缴所得税有所提高:新政规定对省级地区的住宅(非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按照预计利润率不低于20%的标准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使得企业预缴所得税的金额有所增加,但增加不多,压力也不会太多,最终企业所缴税金额还是不变。
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黄鹏指出这个政策对本身就有资金压力的房地产企业影响会比较大,他认为国家出台这个政策可能也出于担心房地产企业增长过快,一季度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达到32%,固定资产增长速度达到了25%,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但前期房地产大跌与政策关系不大,房地产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理性,大跌是因为市场对房地产企业复苏时间的不确定性。
对于房地产股票后市动作,黄鹏分析指出,短期还将振荡,长期还是看好!
附:
旧政策[2006]31号文: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规定:其中,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20%,地及地级市的城区和郊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
新政策2008.4.16通知:《通知》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做出规定: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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