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8-03-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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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出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在新的政策中,国税总局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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