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3万方大盘每次至少卖3万方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7-09-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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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预售标准就必须申请销售。在上海,如果超过3万平方米面积的楼盘确定要分批销售,每次申请预售的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并应当制定分批上市计划。这是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下称“房地局”)首次对预售面积提出控制标准。
近日,房地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其中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及制止部分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行为成为重要监管方向之一。
根据房地局的监管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抓紧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工建设,及时上市销售。商品住房项目已达到预售标准的部分,原则上应当全部申请预售和网上认证。市场之前已开始执行上述政策,但对于预售3万平方以后该如何申请预售许可证,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昨天,上海市房地局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要求: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并应制定分批上市计划。比如一个10万平方米的大盘,在首次预售后,第二次预售必须要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
同时,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至开盘销售的时间将被严格控制,根据规定区县房地局受理预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审批,批准预售后3~10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外开盘销售。
第三,按照“鼓励自住、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全过程落实“实名制”;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炒房,维持售楼现场销售秩序。
房地局表示,上海房地产部门将加大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力度,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加大查处力度。凡已达到预售标准的商品房项目不申请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开盘、已开盘拒绝对外销售,对本区域住房供应造成影响的,可向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行政告知书”,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开盘和拒绝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按专项整治的规定,将其列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给予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理,并提高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时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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