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土地使用税优惠取消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7-06-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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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再次被要求严格执行,包括基建以及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减免或者取消征收的条款将被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通知》宣布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和第六条。这两条内容分别涉及基建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
取消两条规定之后,基建项目将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优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此前曾被允许在住房预售前可以由地方政府决定缓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目前这一优惠被取消。
去年8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去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第48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与此同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近几年为了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加强了土地的管理,但一些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仍然严重。据有关报道,目前已出让的土地有2/3仍处于闲置状态。
一定程度上,征收土地使用税将提高土地持有成本,防止囤地现象的产生。以目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来看,即使按照最高标准,每平方米每天的土地使用费为1.5元至30元,依然是开发成本的很小一部分。
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提高土地使用税等措施之后,国家再将严控土地税收的目光由使用环节转向了转让环节。国税总局昨日表示,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时,无论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都须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只要发生了交易,就需要缴纳交易税,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交易行为的一种。”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勇分析说,依照国家税法,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他介绍,为了逃避上述税款,一些企业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就采取隐形转让的方式,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例如进行公司股权转让、假借合作的名义、谎称出租土地而非转让土地等。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张勇分析说,隐形转让土地的手段比较隐蔽,除非土地转让的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否则很难被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该加大土地稽查和税收稽查的力度,观察土地用途是否变更等现象。他同时提醒土地的购买方一定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否则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将会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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