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产不得保证固定回报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7-06-1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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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这是昨日正式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中规定。该《通知》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以此进一步遏制外资在中国内地的炒房行为。
对于去年国务院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通知》认为,各地、各部门在执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少数地区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通知》在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监管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
《通知》在开头部分指出,要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通知》明确,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外汇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以采取蓄意规避、虚假陈述等手段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对其擅自汇出资本及附生收益的行为追究其逃骗汇责任。
《通知》还强调,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而对于那些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将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通知》还明确: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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