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出台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7-05-1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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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出台,明确说明南京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为主。
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即一种发放拆迁补偿款,另一种还被拆迁人以房屋。实施细则中明确表示,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而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有例外,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还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可以实行统拆统建,前提是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拆迁后,被拆迁户最关心的就是拿到手的钱够不够再买一套房子,因此拆迁安置房的价格备受关注。拆迁安置房属经适房范畴,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建设,其供应对象为本市征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
拆迁安置房不能随意定价,按照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制定和公布绕城公路以外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各区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基准价格,是由所在区政府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拆迁安置房作价办法确定,并要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确实需超出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及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确定,必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建成后的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也要报市物价局据实核定价格。如果区政府在建设前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的价格有差额,也要按已公告的基准价格供应给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的楼层、朝向等价格差异,由各区政府在确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同时,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一并制定和公布。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各区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做好各区拆迁安置房的规划,保障拆迁安置房选址落实。
两证不一以房产证上面积为准
拆迁补偿以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但具体面积认定,实施细则上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说明。如果被拆迁人持有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上显示的房屋面积不一致时,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只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只有房屋产权证的,以现有的权证作为依据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同样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如果被拆迁人拿不出两证,这就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对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所在区有关条件的,经区政府出具认定和同意申购拆迁安置房意见书后,也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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