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呼应广州 政府主导自建房高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7-04-05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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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周召开的江苏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该省将积极探索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试点,并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解决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问题。政府主导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局面将在江苏发生改变。
这一“鼓励”比之前广州的“允许”又进了一步。在复杂难缠的住房问题面前,一旦政策被撕开了一道口子,可以肯定的是,跟进者会越来越多。难道中国即将掀起一股政府主导的自建房高潮?
广州允许单位自建房开先河
“广州市正在着手制订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允许单位自行建房。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货币分房和实物分房中二选一,只要该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在今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两会”上,广州市市长张广宁表示。
在房地产市场化多年后,广州开了允许单位自建房的先河。随即,广州市国土局便收到不少单位自行建房的申请。据悉,到目前为止,已有广州钢铁集团、广州造船厂、第三煤矿、广州铁路集团等多家单位获得批准自行建房。
按广州市的规定,申请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单位必须是部队、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所有地块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地块本身产权明晰且企业拥有自建实力。
但这项旨在降低房价的政策遭到了不少的非议和反对。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副会长魏清泉认为,单位自建房实际上是变相的福利分房”。在取消福利分房7年后,再次启动这种变相的福利分房,不能不让人质疑政府制定政策的连贯性、稳定性。这种做法违背了房改的初衷,不利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目标的实现。国家一系列的政策文件都是强调禁止单位自建房的,这些政策并没有被取消。
而广州市房协秘书长许国碧表达了对单位自建房低价卖给职工后可能被用作投资出租的担心。他指出,据披露,广州市目前积压经济适用房达三万多平方米,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是将分得的经济适用房出租获利。
从目前有关单位的自建房销售情况看,自建房的价格远远低于经济适用房和正在建设的新社区保障性住房,可想而知,这种福利是许多人所梦想的。“如此一项重大的福利,却只有少数单位、少数人能享受到,这种极不公平的福利再分配举措,其结果必然是少数人受益,多数人愤怒,从而引发社会的不公平。”许国碧担忧地说。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蔡穗声也表示,被获准自建房的多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他们享有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在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前提下,用来建房并作为本单位的员工福利来分配,是一种把属于社会所有的公共资源补贴给少数人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企业要解决内部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的福利资金适当提高住房补贴,而不能利用拥有国家土地的优势去谋小团体的私利。
就允许单位自建房一事,广州市市长张广宁表示,此举是为了解决企业内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并平抑过高的房价。允许单位自建房并不是恢复福利分房,单位自建房要限户型、限价格、限销售对象,只能卖给符合中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回应称,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引入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快建设政府保障型住房的新尝试。单位自建房项目选址都在相关厂区范围内,利用的是单位原有的多余用地。国有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从立项、建设、购房对象、面积控制标准、价格计算、销售到管理等,均与房改福利分房有根本区别。首先,价格方面,房改房比经济适用住房便宜得多;其次,购房对象方面,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对象为本企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再次,房屋面积上,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必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国土部门还表示,将进一步明确单位自建房分配过程中尚不规范的各方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收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单位自建房立项、建设、销售或其他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自建房既盘活了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又解决了国有企业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由于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增强了透明度,杜绝了不公平的现象,国有企业的凝聚力进一步得到了加强。从今年起,还将加大国有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力度。
江苏鼓励企业集资自建经济适用房
据《东方早报》报道,江苏省建设厅房改办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此举并不意味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的禁令有所松动,更不意味着回归到单位福利分房的老路。
企业可集资建经适房
据了解,江苏省仍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但符合条件的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今年将受到扶持和鼓励。
该省建设厅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集资建房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企业要有自有土地、用于建房的土地要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建房列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年度建设计划、供应对象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企业领导不能从中牟利等。该负责人表示,企业自建经适房除了要纳入当地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外,还要到当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申批,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性质的变更等。
企业自建房可租可售
该负责人强调,鼓励单位自建经适房不是福利分房的回归,企业自建房可以租售并举,但出租的对象必须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没有购买能力,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由于产权仍归企业所有,避免了福利分房的可能;出售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单位员工,即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中低收入家庭,其中优先出售给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年收入80%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
该负责人强调,江苏此举是为了完善政策性住房体系,但绝不是为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开口子。据了解,目前该省符合自建经适房政策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国企。
尽管单位自建房有着很多难以控制的政策执行问题,但从广州的允许到江苏的鼓励,在居高不下的房价面前,也许这是政府的一项无奈之举。这也足以说明,住房问题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矛盾中的突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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