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老先生因噎废食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7-01-17 09:39

  1月15日《中华工商时报》文章<茅于轼“炮轰”经济适用房>,称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帮中高收入者置业没道理“住房不公平很难改变”,“经济适用房这条路走错了”,在上周末某基金募捐会上,面对上百位房地产开发商,茅于轼发表了他关于中国房地产的几个“比较有把握的观点”。

  “茅于轼主张,给予住房最困难的人一些帮助,人权包括住房权,茅于轼断言,现在住在马路上的人还是不多,大家都有一个地方能勉强住下。房地产业追求公平,首先要解决居住条件特别差的人,让他们能够住上一个比较好的房子。廉租房可以解决人权中的住房权,而经济适用房这条路是错误的。因为,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中低收入人购买的,但实际上低收入人买不起房,因此所谓的经济适用房照顾了中高收入人,而且是收入比较高的人。茅于轼反问,如果买不起房就先租房住,为什么要买房呢?为什么还要政府帮助他置业呢?政府有什么义务、拿什么东西来帮他置业呢?说白了,经济适用房就是政府拿大家缴的税收来帮助中高收入人置业!这个没有道理。”

  茅于轼老先生“炮轰”经济适用房的理由就是,“经济适用房是照顾中低收入人购买的,但实际上低收入人买不起房,因此所谓的经济适用房照顾了中高收入人,而且是收入比较高的人。”

  不容置疑的是,经济适用房在我国的执行过程中,有很多违反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这是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问题,是我们在执行住房保障体系中,没有严格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贯穿其中,如"经济适用房"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实际购买者的资格、操作的徇私舞弊、出租率40%以上等等,这些都不是"经济适用房"本身的问题,是我们的操作的问题。正如常说的,歪头和尚念歪经,“经”不歪,是“歪头和尚”们念歪了,难道被念歪的经就是歪经?茅于轼老先生这样的逻辑推理是不是值得修正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去年底在谈到香港市民的居住环境时,吴邦国表示,内地在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方面,可以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

  经济适用房,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广州是全国最早实行经济适用房的城市。开始叫解困房,1995年改称安居房,1999年又改称经济适用房,目前有棠德、同德等“五德”经济适用房小区;在香港叫“居屋”,内地的廉租房在香港叫"公屋";吴邦国委员长希望学习的香港经验更多的应该是在其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秉公办事,没有猫腻;

  在香港,有近一半的中低收入的市民居住在政府为其提供的“公屋”(租屋)和“居屋”(半折优惠购买)里,下面我摘录其中的几条规定:

  “公屋”配置的关键环节是公屋受助对象的准确认定。香港法规有明文规定:1984年以前,主要以父母与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1984年后,允许单身人士和二人家庭申请租住公屋。目前申请租住公屋的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年龄须满18岁以上;二是在香港居住满7年且仍继续在港居住;三是没有私人住宅物业,没有签订协议购买住宅及没有持有一间拥有住宅的公司一半的股权;四是家庭收入在一定的限额内(月收入6000港元以下,家庭净资产总额不足17万港元)。特区政府规定,公屋住户每2年需向房屋署申报家庭资产。

  政府设置公屋轮候册,按登记次序向合资格的申请人编配租住公屋。所以,从未见像内地经济适用房放号、抢号这种灾难性场面。

  政府还实行公屋退出制,按照规定,有关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租住公屋和购买居屋),公屋租住权不能自动世代相传。当租住公屋户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必须接受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后,才可获批新租约。

  对照香港政策的细则,在我国的相关制度里多得是模糊的可供寻租的字句,其后的执行混乱、徇私舞弊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经济适用房“的去留是在2003年,1998年7月3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简称23号文)的公布实施,以取消福利分房为特征的中国住房制度改革从此拉开大幕。”,“整个23号文特别强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2003年建设部起草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简称18号文)出台了。根据中国社科院蓝皮书报告,1998年至2003年全国商品住房每平方米的价格只增加了343元。而到了全面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18号文的第一年——2004年,每平方米的房价就比上年暴涨了352元。

  茅老先生肯定“住房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实际上“住房”它不是简单的商品,是“公共品”的商品,这一点茅老先生是清楚的,怎么可以因为现在执行混乱就彻底否定经济适用住房呢?难道茅老先生的人权标准是双重标准?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带有保障成分的公共住宅制度,美国称之为“社会住宅”,新加坡叫做“政府组屋”,香港地区叫做““居屋””,这些性质都与我们的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美国的一个城市或镇,常常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住房是经济适用房。达不到这个线,就会受各种惩罚;新加坡,目前的“政府组屋”占全国住宅的比例,高达80%以上。

  非常有趣的是开始是茅老先生来讲几个“比较有把握的观点”,后面又“认为房地产有泡沫,现在对这个问题确实是越来越没把握。”

  面对着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房地产泡沫预警,面对着国八条国六条,面对着国际通用的出租价格与房价比的告警,对于是否泡沫难道我们越来越没有把握了,却对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国六条,却可以“比较有把握的观点”去“否定经济适用住房,这第六条是”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完善廉租房制度“。

  前几天,建设部短命的90/70细则,〈对话〉节目房地产商与个人集资兼房者的对峙,站在房地产商研究项目里说话的教授。。。。。。各种不同利益的群体在博弈,有所谓教授称老百姓不懂房地产,企图霸占话语权,这个时候,我们只要用常识做些判断就可以了。

  这个常识就是,一、供给多才能降低价格,这个供给就是廉租房供给15%,经济适用房20%,个人集资建房1~2%;二、房价涉及到国家金融安全,日本经济的前车之鉴不可不慎;

发稿:许青安审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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