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 试什么?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2-05-0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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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试点房产税就可以不限购的逻辑成立,那么上海就应该立即取消限购。
房产税,及房产税试点,是近一年多来房地产市场最敏感的话题之一。
一切都源于2011年1月28日开始的重庆和上海房产税试点。
重庆在2010年,哭着喊着要进行房产税试点,上海一直说听中央政府安排。到2011年初,重庆终于如愿以偿,上海陪绑。
坦率地说,到现在也弄不清重庆哭着喊着要试点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且重庆成了唯一一个公然违反“新国八条”不限购的大城市。“新国八条”规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如果是试点房产税就可以不限购的逻辑成立,那么上海就应该立即取消限购。
房产税试点,首先应该明确一个问题,就是试点试什么?同时,应该对重庆、上海房产税试点的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但似乎没有人关心这件事情,官方也没有透露任何这方面的信息。
毕竟,重庆、上海已经“试”了一年多了,总应该有一个结论,哪怕是初步的。
问题是如果进行成果评估,到底应该评估什么呢?房产税试点到底在试什么呢?似乎没有人能回答这一问题。迄今没有任何法律、任何部门,对房产税究竟是一个什么税种进行过清晰的解释。
房产税的诞生也不是一个堂堂正正的过程。早在26年前的1986年,国务院就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请注意,那时的房产税类似车船税,当时的房产税也不评估,而是以购入价格的0.7-0.9折来征收的。非出租的自住住宅一直是免征的。
26年后的今天,中国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今天的房产税和当时的房产税,完全不是同样的意义。试点套用房产税的名称,完全是为了避开立法程序,偷换概念,将26年前的一个《暂行条例》用于今天已经完全“变种”了的所谓房产税。
所谓“变种”,就是因为实际上是从物业税变来的。物业税,是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那时的目的是“中央提出来开征物业税,本意就是规范房地产领域的税费,而不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税,征收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制度的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它可能不仅不增加负担,还会减轻负担。”(物业税政策课题组负责人谢伏瞻2005年4月《南方周末》)
而今天,当时的目的,似乎已面目皆非。
中国房地产市场在1998年选择了市场化道路后快速发展,许多问题猝不及防。从国情出发,对房产持有环节征收一定的税,是必要的。但必须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产权问题:中国住宅土地非私有,持有人只有70年使用权。可否以使用权为征收不动产税的依据,即物权的主体是否合理?
土地出让金是否含有税赋的性质?如果有,那意味着有可能重复征税?如何解决?
各类产权的房屋如何统一纳入征收的范围?例如小产权房屋。如果一个税种,只征收合法的产权房,而不合法的房屋却可以避征税,那么这个制度的设计就是在鼓励更多的人进入不合法交易。
房产税必须立法。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会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对于房产税这样的一个涉及千家万户、千秋万代的税种,居然以26年前还没有《立法法》,也没有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绕过立法程序,是说不过去的。对存量房征收,“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学原则,如何解决?
有人说,征收房产税是为了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依赖。这个问题不必试点,只要算一下账,不卖地,地方政府活不活得下去就可以了。
有人说,试点试房产税对调控的效果,且不说是否正确,就算是有效果,也必须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没有正当合法的程序,有再好的效果也不能用。试点不能“以身试法”。
也有人说,房产税试点是为了试人们的承受能力,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的判断,可能就是结果。他认为,“房产税要不然就是收不上来,要不然征收过程会发生对抗行为,这两种情况必居其一。”
所有这些问题,都不是哪个城市试点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整个房产税的顶层制度和法律设计,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去试点,完全没有必要,这些问题也根本不是试点能试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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