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连3月1日出台“国八条”限购细则
作者: 见习编辑 李宁     时间: 2011-03-01 22:28:07    来源: [ 观点网 ]

在此之前,包括杭州,无锡、青岛、济南、南昌等多个二三线城市均已出台了相应的楼市限购措施。

  观点网讯:3月1日下午,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出通知》。通知中明确,即日起,在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

  同日晚间,大连“限购令”细则也终于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暂停向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家庭售房。

  据沈阳市房地产调控通知规定,在二环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在该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该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通知还要求,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大连市房地产调控实施意见规定,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不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

  意见还要求,根据大连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大连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

  在此之前,包括杭州,无锡、青岛、济南、南昌等多个二三线城市均已出台了相应的楼市限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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