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全文:穗府办[2011]3号-广州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 2月24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下称《实施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有关情况。
该局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始终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把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住房问题列为保障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2010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5月21日,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提出了八个方面24条具体措施,努力实现“住有所居”,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五项调控措施,同年10月15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明确了限制炒房、限制贷款、土地增值税调控和扩大住房保障等四方面的调控措施。随着相关措施的不断推进落实,广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成效显著:房价快速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成交量大幅下降、观望气氛趋浓,投资投机性需求得到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呈现理性态势;2010年我市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约308万平方米、4.07万套,2008年调查在册的77177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解决68321户,已完成总任务的近90%。
2011年1月26日国办发1号文件下发后,广州市委、市政府迅速组织传达学习了文件精神,立即对贯彻落实工作周密部署,万庆良市长召集市政府常务会议逐条研究审议《实施意见》,张广宁书记亲自审定了《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是坚决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共十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差别化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政策,综合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调控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该局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的重点有:
一是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这是国办发1号文件对调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广州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本市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该局负责人表示,2010年住房保障工作作为市政府“办好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工作成果显著。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继续成为政府工作报告中“办好十件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我市将努力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为此,《实施意见》将采取更多措施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第一,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利用空置直管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第二,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监管。第三,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是坚决执行国办发1号文件中的住房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限购内容方面,《实施意见》规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暂定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该局负责人强调,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本市的住房限购措施将严格执行《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2010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的《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中的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停止执行。
四是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强化年度供地计划管理,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确保2011年我市商品住宅用地实际供应总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继续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积极推进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多形式创新土地公开出让方式。
该局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房地产税收、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为落实国办发1号文件要求,《实施意见》还将住房保障工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纳入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约谈问责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最后,该局负责人指出,《实施意见》各项措施的执行标准都非常具体、非常明确。下一步,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同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确保将《实施意见》的十条调控措施逐条落到实处,努力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广州特色住房供应和消费体系,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努力实现“住有所居”。从化、增城市应当在今年3月底前制订本区域贯彻落实意见,确定2011年本县级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报广州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