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执行人基永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02)粤高法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观点网讯:10月26日,S深物业A发布公告,公告系关于“基永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指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被执行人基永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2002)粤高法执字第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公告显示,广东省高级寄发的《执行裁定书》((2002)粤高法执字第1-2号)称,恢复本案执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要求”而进行的,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车管所、深圳市证券结算机构、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基永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据资料显示,2009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S深物业A申请执行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嘉宾大厦项目转让款的案件。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需向公司支付约1.4亿项目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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