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成都商报》)
旨在解决“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后悔权制度终于要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不能不算是一个值得期待的消息。这不仅仅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又一次制度维护,更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一次自我修正。但是,笔者对此却不以为然,尤其是对于购房来说,后悔权则更像是一张“纸上画饼”——只解民意愿望之饥渴,却很难成为消费者桌上的大餐。
之所以笔者对此有这样的看法,不是因为将后悔权写入《消法》不好,而是笔者对此时此刻的“购房后悔权”有一种莫可名状的怀疑——后悔权来源于西方,在西方的制度构建也早已经趋于完善,但是西方的后悔权也仅仅是限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范畴之内,我们为何要直接步入购房购车这样的大宗交易之中,这确实让人生疑。
拿瑞典为例,瑞典有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这部法律中就有关于“后悔权”的明确规定,包括后悔的期限(14天)、后悔权的适用范围等等。但是,它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交易却无从涉及,不是说“购房后悔”在法理上不成立,而是说购房确实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宜,更关系着很多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毋须讳言,就目前来说,后悔权是不适用于购房交易的。
再者,后悔权还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这无论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对出售方来说都需要以强大的“诚信”档案作实施的基础。在西方,后悔权被滥用的现象也确实存在,临时性用品被用户使用过后又被全额退还的现象也并不少见,这对消费者来说是“过了一把瘾”,但是这一产品对于厂家和售货方来说却是非常难处理的了。著名房地产合同204条的起草人秦兵就曾明确反对:主张后悔权的一方有道德缺陷的。而著名的法学家消法第49条之父何山也曾直言不讳的说:后悔权之说,想退就退,会把市场搞乱的。
不过,对习惯了制造楼市虚假繁荣的房地产商们来说,这确实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好消息。他们本身就喜欢自己玩“自买自退”的游戏,当然更喜欢更多的消费者参与进来了。
当然了,一旦消费者果真与开发商们达到了购房合同,他们再想退房却也并非易事。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真正到了落实层面,后悔权往往会停留在取证、推理、认定等繁琐的程序之内左右徘徊。加上许多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们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落实也往往会随着强势集团的干预而胎死腹中。
可以肯定的是,现在能买房的业主大都是铁了心买房的,对于他们而言根本不存在“后悔”之说,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后悔权对房地产业来说又像是一种新的“促销手段”。如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一样,理性建设要远远比在意淫中享乐重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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