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意味着什么?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同样波及到了形势本来就很严峻的就业市场。颇有点雪上加霜的味道。

  眼下,正是高校举行校园招聘会的时候,不少地方爆出新闻称,一些学生为了能尽快找到工作,宁愿选择“零工资”。

  所谓“零工资”,就是白干不拿钱。一些毕业生担心用人单位不予接纳,于是为了先获得就业机会,不惜付出“零工资”的代价。大学生的这种选择显然与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有直接关系。

  有人说,大学生自己申明不要工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呗!志愿者从事公益工作,照样不拿劳动报酬呀?但二者的重大区别在于,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显然是形势所迫,绝非“自愿”啊!

  一番唏嘘感叹之后,仍然需要对这种现象进行理性思考。

  对于大学生来说,显然是迫于压力,在冷峻的现实面前,不得不“为五斗米折腰”,甚至不惜“赠身求荣”。但是,问题在于,把求职姿态放低到“地面”之下之后,是否果真能够如愿以偿呢?大学生毕业之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即成为一名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本应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如工作权、获得报酬权、合法休息休假权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予以确定,否则就是违法的。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对于“零工资”一族而言,即使自己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无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相当大的风险。对于稍有法律意识的单位来说,应当不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吧。“零工资”就业一旦成为事实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况且,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伤等涉及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也必然是无法保障的。一旦出现了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也未必能够一帆风顺。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又能怎样呢?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之一。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说来,不论是在合同中将工资约定为“零”还是根本不约定,都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有明显对排除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责任的内容,也将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零工资”进行了“自由约定”,这种“约定”也必将因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大学生即使与单位进行了这种约定,仍然可以索要自己的工资。”

  总之,纵然在目前这样严峻的就业环境下,应届大学生们在求职时也切不可以“零工资”的方式草草率率地把自己的基本权利就给放弃了。否则,双方为了某些现实困境而无视法律的规定,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面临一个尴尬的“双输”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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