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致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股东”)之通函(“通函”)概述派发末期股息每股0.364394港元予本公司每股0.10港元之普通股股份(“股份”)之安排。除本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宣布,用以计算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配发以股代息的新股数目之每股新股市值为4.624港元。如通函所述,该市值计算为4.624港元,即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止连续交易日(包括首尾两天)每股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平均收市价。
因此,根据以股代息安排,股东就彼等未有选择收取现金作为末期股息之该部分股权可收取下列之新股数目:
根据以股代息安排可予发行之新股将在各方面与现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末期股息除外),可十足享有日后所宣布、作出或派发之全部股息及分派。
任何股东概无权根据以股代息安排获发行新股份之任何零碎部分,而每位股东获配发之新股数目(不包括选择收取现金作为其享有全数末期股息之股东)将向下调整至最接近整数。新股份之任何零碎配额将不予配发,其利益拨归本公司所有。
所有居于香港以外地区之股东应谘询彼等之银行家或其他专业顾问,彼等是否必须获得任何政府方面或其他方面之同意或办理其他手续,方可收取新股作为末期股息。
预期将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或之前配发以作为代息新股之股票及每股0.364394港元之股息单邮寄予股东,如有邮误,概由彼等负责。预期新股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于向股东寄发新股之股票后在联交所开始买卖。
股东如欲全部或部分以现金收取末期股息,须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选择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预期新股将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或前后在联交所开始买卖。
有关批准根据以股代息安排可予发行之新股上市及挂牌买卖之申请将提交联交所。
承董事会命
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孔健岷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