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概述
1、2013年10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元泰”)以人民币8797万元竞得位于永泰县葛岭镇的樟[2013]挂15号宗地、16号宗地、17号宗地、18号宗地四幅宗地,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创意产业),其于2013年10月16日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四份《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5012520131016G006、35012520131016G007、35012520131016G008、35012520131016G009)。此后,冠城元泰投资设立全资附属公司福建冠城恒泰创
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恒泰”),并将上述四幅宗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冠城恒泰。(详见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2013年11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及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重要事项”部分内容。)
现因政府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冠城恒泰于2014年7月3日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签署了《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解除双方于此前签署的上述四份《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该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7月2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7月3日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除樟[2013]挂15号宗地、16号宗地、17号宗地、18号宗地<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议案》,同意冠城恒泰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原签署的樟[2013]挂15号宗地、16号宗地、17号宗地、18号宗地四幅宗地的《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解除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解除上述四幅宗地的出让合同。
2、受让人已按出让合同向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四幅宗地土地出让价款共计人民币8797万元,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在2014年7月5日前,向受让人全额退还人民币8797万元。涉及其他款项经审计后另行商议处理。
3、出让人若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三、解除《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上述四幅工业用地尚未交付,考虑到目前国内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预期需求乏力,冠城恒泰与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本次解除此前签署的四份《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预计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在收回土地出让金后,将集中资源发展一、二线城市项目,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协议》(樟[2013]挂15号、16号、17号、18号四幅宗地)。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