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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整2015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5-06-09 16:53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480.00元,四市为1328.33元。

  观点网讯:6月9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自2015年7月1日起,青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20188.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480.00元,四市为1328.33元。

  其中,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038.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74.00元、四市分别为66.00元;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12113.25元,下限为2422.65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各单位应在是次《通知》发布之后,及时做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并自缴交2015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其他确定标准、口径不变。

  此外,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发稿:何缘审校:徐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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