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大:售上海证大五道口股权不违反任何优先权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5-06-0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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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上诉不成功,有关上述出售的协议及有关出售上海证大五道口的股份转让协议将会作废,而拥有权将会重归上海证大。
观点网讯:6月2日晚间,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发布了一个澄清公告。
上海证大董事会澄清称,公司核数师已就本集团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于其独立核数师报告内载入“对事件的关注”一节,其摘录部分载列如下:
“在不修订我们意见的情况下,我们注意到综合财务报表附注52所说明,有关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贵公司提出诉讼所产生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据上海证大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52”,2012年6月4日,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证大置业”,上海证大的全资附属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内容有关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复星”)提出的有关财产损害赔偿及被指违反上海海之门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当时的联营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纠纷(“申索”)。
2013年4月24日,上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颁令废止出售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证大五道口”)的协议;废止有关向独立第三方(“买方”)转让上海证大五道口全部股权的股份转让协议;及于判决生效日期后15天内将上海证大五道口的拥有权恢复至转让之前的状况。
随后,2013年5月7日,上海证大已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判决提出上诉。对此,其中国法律顾问表示,由于已正式提出上诉,所以在上诉有结果之前判决尚未生效及无需执行。
此外,上海证大中国法律顾问还认为,上述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理据有错。因此,其上诉具备有效的法律依据,并有合理机会上诉得直。
对此,上海证大董事则认为,基于法律意见,出售上海证大五道口的股权不构成违反任何优先权。由于在上诉有结果之前判决不会生效,故董事认为本集团对上海证大五道口并无控制权,因此不应在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但是,倘若上诉不成功,有关上述出售的协议及有关出售上海证大五道口的股份转让协议将会作废,而拥有权将会重归上海证大。
一旦出现此情况,上海证大或须向买方归还之前已收取的代价人民币28.6亿元(相等于约36.06亿港元),而集团亦会取回上海证大五道口的控制权,且还将须在综合财务报表内作出调整,以确认对买方的负债(如有)及确认上海证大五道口的资产及负债。
历史资料显示,2011年12月29日,根据协议,上海证大置业及绿城嘉和各自已有条件同意向上海长烨投资管理谘询有限公司(Soho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出售上海证大五道口股本100%及绿城合升股本100%;及按面值计算于证大分拆完成时之证大股东贷款及于完成时之绿城股东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40亿元(相等于约48.8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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