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租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高15年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4-12-02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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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资金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地自定。
观点网讯: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的通知,并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并印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公告称,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该办法。
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是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是指市县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来源于市县、省级、中央等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规模,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余额、贴息率等因素确定。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年度计划和市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从各类金融机构实际借入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未享受过政府投资补助和其他贴息扶持政策。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地自定。
贴息率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和贴息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运营管理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其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率和贴息期限由市县财政部门确定。
此外,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确保贴息资金申请、支付和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贴息。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年度贴息情况统计制度,按规定填报《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情况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情况表》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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