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规 母公司资金充足率不低于12.5%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4-12-0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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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监管要求,其中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观点网讯:12月1日媒体消息,近日,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其中的规定包括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办法》旨在规范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在资本充足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集团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应当分别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监管要求,其中集团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同时,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审慎管理。具体而言,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持股比例超过20%低于50%,并获得实际控制权时,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资本高于附属法人机构资本要求的超额部分才可用于弥补集团或集团母公司资本。
而集团母公司也应当加强对资本工具的有效运用和合规性的管理,拥有分红支付优先权的股票不得作为普通股纳入一级资本。
据媒体报道,11月下旬,银监会已批复了北京、天津、重庆等五省市成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允许这五省市参与本省(市)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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