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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出台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4-11-06 16:15

债券的发行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制法人,试点初期暂不包括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同时,债券对发行人企业规模和债券期限没有限制,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观点网讯:11月5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办法》称,债券的发行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制法人,不过试点初期暂不包括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据了解,并购重组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可自主选择在协会的私募报价系统或是在上交所、深交所上挂牌,三者之间不冲突,且均采取备案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试点期间,报价系统将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重点行业公司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并购重组私募债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发行备案则是由承销机构通过报价系统向直属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备案。这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交易所备案、发行并不相同,不过与日前同样私募发行的券商短期债券试点发行办法一致。

  同时,并购重组私募债券对发行人企业规模和债券期限没有限制,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不过,试点初期,并购重组私募债的发行人暂不包括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同时,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

  另外,试点期间,参与并购重组私募债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向投资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已在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等。

发稿:见习编辑 钟凯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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