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今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异地永迁3种补偿安置方式。
观点网讯:1月27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明确通过在货币补偿中增设“改造奖励”明显提高拆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指导意见》要求,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今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异地永迁3种补偿安置方式。
其中,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将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20%的增幅进行补偿。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新的拆迁补偿办法通过“改造奖励”提高了补偿标准。
而就近安置则规定,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置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从其约定。
另外,异地永迁则按照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地与异地搬迁地之间的土地市场价值级差比例,确定异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从旧城区向外搬迁,其外迁得越远,获得补偿安置面积也就越大。
《指导意见》还明确可以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对于提前搬迁和按时搬迁,将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奖励费标准控制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
同时,对于拒绝拆迁的,《指导意见》明确,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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