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于中国天津之土地使用权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天津博雅于挂牌出售以人民币3,973,000,000元(相等于约4,938,400,000港元),成功投得天津国土管理局提呈出售之该土地之土地使用权。确认书已由天津博雅与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订立。天津博雅须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或之前至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与天津国土管理局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津博雅已支付人民币1,200,000,000元(相等于约1,491,600,000港元)作为挂牌出售之保证金。天津博雅将透过内部资源及主要股东或其关连公司贷款为其资本承担融资。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为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由于收购事项涉及透过受中国法律规管之挂牌出售向中国政府机关收购中国政府土地,且收购事项由本集团、天津津东(为合资格关连人士)及天津新荣华(为合资格关连人士)透过天津博雅共同进行,旨在收购及开发该土地,与挂牌出售之目的一致,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C)条,收购事项被视为合资格物业收购事项。董事会确认收购事项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且收购事项及天津博雅合营伙伴之间之安排(包括其融资及溢利分派安排)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收购事项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33A条有关股东批准之规定。
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之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余丽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