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华力(作为租户)与华侨城娱乐(作为业主)就物业订立租赁协议。由于华侨城娱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其与本公司之关系载列于本公告“有关本集团、深圳华力及华侨城娱乐之资料”一段,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以上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绪言
于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华力(作为租户)与华侨城娱乐(作为业主)就物业订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
租户:深圳华力
业主:华侨城娱乐
物业:中国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东8号蓝楹国际商务中心3F3-1至3-3
可用面积:约1,391平方米
年期:自交付日期起计三年(“三年期”)。华侨城娱乐已授予深圳华力选择权,于三年期届满后按相同条款续订租赁协议最多两年。深圳华力可全权酌情于三年期届满当日或之前知会华侨城娱乐按相同条款续订租赁协议最多两年。于续订年期届满后,倘深圳华力拟续订租赁协议,则须于上述届满前最少六个月书面知会华侨城娱乐(否则,深圳华力将被视作放弃续订),而深圳华力有优先权按相同条款续订租赁协议。
用途:办公室用途
免租期:深圳华力自交付日期起计150日内毋须就物业支付任何租金或管理费(“免租期”)
租金:每月人民币278,200.00元(约347,750.00港元),不包括空调费、管理费、装修管理费及水电费,须于免租期后当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分期预付,其后于各历月初五个营业日内预付
管理费:每月人民币39,742.80元(约49,678.50港元),须于免租期后当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分期预付,其后则于各历月初五个营业日内预付
装修管理费::人民币19,871.40元(约24,839.25港元),须于物业装修工程开展前最少五个营业日预付
按金:人民币814,728.20元(约1,018,410.25港元),即租金按金、水电费按金及装修按金
年度上限
年度配套杂费:
本公司估计深圳华力于三年期各年应付华侨城娱乐之年度空调费及水电费如下:
自交付日期起至截至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年人民币400,000元(约500,000港元)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年人民币600,000元(约750,000港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年人民币600,000元(约750,000港元)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
三年期届满当日:每年人民币450,000元(约562,000港元)
年度上限:
深圳华力根据租赁协议于三年期各年支付予华侨城娱乐之最高年度总额(“年度上限”)将不超过:
自交付日期起至截至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年人民币737,814元(约922,268港元)
截至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年人民币4,415,314元(约5,519,143港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年人民币4,415,314元(约5,519,143港元)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
三年期届满当日:每年人民币3,311,485元(约4,139,357港元
年度上限之基准:
年度上限指深圳华力根据租赁协议应付华侨城娱乐之协定年度租金及估计年度管理费、装修管理费(如适用)、空调费及水电费(惟不包括本公告“租赁协议”一段详述之按金)之总和。查询邻近地区之市场租金、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空调费及水电费后,董事认为,参照邻近地区可资比较物业租金及配套杂费后,租赁协议项下应付租金及配套杂费与市场租金及配套杂费相若。
订立租赁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须于深圳租用办公室作为其办事处。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乃经本集团与华侨城娱乐进行公平磋商,而本集团乃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租赁协议。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租赁协议条款及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而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深圳华力及华侨城娱乐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综合开发业务及制造及销售纸箱及纸制品。
深圳华力为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其中包括)销售纸制品及文具。
华侨城娱乐为华侨城房地产之分公司,华侨城房地产由华侨城股份全资拥有,而华侨城股份拥有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全部权益,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则拥有本公司控股股东PacificClimaxLimited全部股本权益。因此,华侨城娱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华侨城娱乐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开发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华侨城娱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其与本公司之关系载列于本公告“有关本集团、深圳华力及华侨城娱乐之资料”一段,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以上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故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于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拥有重大权益,就批准上述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须放弃投票。
承董事会命
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王晓雯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