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4年7月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东盈已经认购透过瑞银配售总价格为23,265,600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之已认购股份。
认购事项(合计)构成上市规则第14.06(2)条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14年7月9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东盈已按发售价每股已认购股份5.92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认购已认购股份(即合共3,930,000股绿叶股份,按绿叶股份开始在联交所买卖当日之股份计算,相当于绿叶全部已发行股本约0.12%(假设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已认购股份之总购买价(不包括交易成本)为23,265,600港元,认购款项(包括交易成本)由本公司于2014年7月9日从其于瑞银开立的账户支付。购买价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瑞银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绿叶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认购事项
日期:2014年7月9日
代表绿叶之配售代理︰瑞银
主事人:东盈
将予配售之股份:已认购股份
总代价:23,265,600港元(按每股已认购股份发售价5.92港元计算)
认购款项:合共23,500,267.25港元,即总代价连同交易成本(即1.0%经纪佣金、0.003%证监会交易徵费,以及0.005%联交所交易费)
进行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于审阅绿叶之招股章程(包括有关绿叶之业务模式及近期表现)后,本公司认为认购事项属一项具吸引力之投资,并可提高本集团现金之回报。
由于认购事项乃以上述发售价作出,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认购事项属公平合理、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之利益。
上市规则之规定
由于其中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认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一般事项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经营一个购物商场。
东盈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瑞银之主要业务为银行服务及提供企业、机构及财富管理意见。
绿叶之主要业务为创新药品之开发、生产、营销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