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3月1日实施 启用新版登记薄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5-02-26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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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岛、广州、杭州、厦门、济南、武汉等15个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观点网讯: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此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
据悉,成都、青岛、广州、杭州、厦门、济南、武汉等15个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介绍,2015年会有更多的地区能够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冷宏志表示,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
他说,但考虑到上述地区还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有一部分地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薄并颁发新版证书。
据其介绍,我国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在市、县。而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因此,他表示,《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
“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冷宏志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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