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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旧城改建须90%被征人同意方可进行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4-12-22 19:21

与宁波市现行政策相比,该草案在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额外补偿等方面有了新规定或作出了调整。

  观点网讯:据宁波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办网站和市住建委网站12月22日显示,《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与宁波市现行政策相比,该草案在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额外补偿等方面有了新规定或作出了调整。

  草案称,因旧城区改建(包括成片危旧住宅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承租人给予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市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发,但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外。住宅房屋履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发,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在24个月内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购房屋,并完成过户的,可多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购房补助。

  对住房困难被征收人、承租人,草案提出额外补偿。草案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发稿:张常旺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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