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地是供应主力
时间: 2014-06-20 09:30:32    来源: [ 观点网 ]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防止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增强规划科学性和刚性管控,需对用地规模整体调控,实现“控总量、挤存量、提质量”。

  观点网讯:6月20日,国土资源部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防止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增强规划科学性和刚性管控,需对用地规模整体调控,实现“控总量、挤存量、提质量”。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介绍说,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的状况还没有根本转变。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低效用地占到40%以上,农村空闲住宅达到10%至15%。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

  因此,《规定》首先明确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其次,《规定》健全了用地标准,并建立起更为严格的用地约束制度。明确了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此外,《规定》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在“完善市场配置,促进用地提效”方面,《规定》扩大了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首先,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性质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产业)等经营性用地,将实行有偿使用。其次,通过地价引导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要求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而对于舆论质疑此举是否会引起特大城市房价再次上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作出回应,“一方面,这项规定具体实施仍需要一段时间,且《规定》实施的前提是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另一方面,国家在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的规划安排中可以平衡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围绕市场来具体制定指标。因此,《规定》的出台总体来说并不会引起房地产市场的震荡。


(发稿:实习生 陈攻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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