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中央财政资金不得投资房地产
作者: 见习编辑 彭飞     时间: 2011-09-13 23:12:11    来源: [ 观点网 ]

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观点网讯:9月10日,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参股创投基金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等有关事宜,但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

  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资料显示,中央财政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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