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月19日公布房地产调控16条细则
作者: 劳蓉蓉     时间: 2011-02-20 08:44:59    来源: [ 观点网 ]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观点网讯:2月19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计划,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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