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8日,长沙市召开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满2年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草案所指的闲置用地包括三种情况: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草案表示,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将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年;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开发建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草案还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时间在1年以上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的建设用地申请,并应在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时设定条件,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