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据南京本地媒体报道称,2010年1月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将增加1000元,增至10900元。
通知规定,2010年度缴存基数为200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0900元),最低不低于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60元,溧水县、高淳县790元)。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企业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通知还明确,各单位需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有已按2009年规定的上下限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或按原基数缴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因少调或未调基数产生的差额。此外,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不执行此文件,仍按照缴存基数上限9900元,下限850元(溧水县、高淳县为700元)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