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8月31日,天津市发改委透露,天津市已制定了城镇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并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
《规则》指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规则》规定,商品住房交易价格以建筑物体的建筑面积为单位。商品住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房需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房,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的不得上市销售。
天津市发改委称,此规则是为规范天津市城镇商品住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天津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适用此规则。
规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8月31日废止。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价房地[1997]2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