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意见
作者: 劳蓉蓉     时间: 2010-08-24 16:36:17    来源: [ 观点网 ]

意味着广州已经开发的19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将有产权,以后新开发的地下空间如地下商场、人防工程等也将有产权。 

  观点网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8月23日公布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此举意味着广州已经开发的19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将有产权,以后新开发的地下空间如地下商场、人防工程等也将有产权。

  《意见稿》称,所说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市辖区内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意见稿》指出,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外墙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界线,且地下室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界线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垂直用地范围最深处一般不得超出0~-20米的范围。

  《意见稿》规定,如果是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对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对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结建地下空间,开发商在公开出让拿地取得地上房地产项目产权的同时,也可以获得地下空间的产权,并一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而新供地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单建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由政府投资建设,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意见稿》还规定,地下空间不得办理预售,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地下车位和车库的租售管理具体规定由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研究制定。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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