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据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的消息,从今年9月1日起,吉林省长春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1年9月25日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三、闲置满二年的土地;四、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五、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已经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统一计算,给予补偿;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剩余年限评估地价给予补偿;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四、经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用地,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五、依法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照申报土地转让价格给予补偿;六、用途相同土地以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出租、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表示,制定此办法是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