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国土资源部于7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表示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增幅,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通知指出,要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通知要求,要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通知称,对于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经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此外,通知指出,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