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4月13日,中江地产宣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其要求的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的申请。
事件起因系由于在2002年5月27日,“深发展”与“富豪科技”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其向富豪科技提供1.5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21个月。深发展另与港丰房产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与中江地产、王秀琴分别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但是,富豪科技至今未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深发展龙华支行于2009年3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11月深圳市仲裁委做出裁决,裁决富豪科技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港丰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江地产及王秀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裁决,中江地产将为富豪科技承担除复利以外的保证责任。
由于期间中江地产曾经历资产重组等重大事件,中江地产称“公司重组前并不知晓”,并指该案中涉及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上所盖“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与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不符,上述文件已涉嫌造假。江西纸业即中江地产资产重组前原名。因上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存在重大嫌疑,中江地产于2009年12月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