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伙同他人共同接受贿赂180万元人民币,其中张克明实得50万元人民币,涉案金额共187万元人民币。
观点网讯:3月19日,海市普陀区原副区长张克明涉嫌受贿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进行宣判,张克明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并追缴所有违法所得金额。
公诉机关指控张克明收受沙田房产负责人100万元、新长征集团工作人员2万元的行贿;张克明还曾以借钱为由,向刘某索要35万元,后来刘某通过旗下公司把帐做平,而张克明曽多次利用手中权力为其牟利;他还伙同他人共同接受贿赂共180万元,其中张克明实际所得50万元。
法庭认定,张克明在1993年4月至2003年2月担任上海市普陀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权受贿137万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还伙同他人共同接受贿赂180万元人民币,其中张克明实得50万元人民币,涉案金额共187万元人民币。
法庭认定,张克明涉嫌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并追缴所有违法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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