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自救
进入11月,黄松有、杨贤才中诚案发之后的广东政法界一片肃穆,相关部门人员都对媒体保持缄默。消息人士称,中纪委与省纪委的联合调查组日前进驻广东省高院,对相关人员展开背靠背调查。邻近的深圳市中院,两年前曾因法官腐败窝案而轰动一时。
原应处于台风中心的广州市中院却风平浪静。多个消息来源证实,此次广州中院不会有法官因中诚案受到牵连。
相关消息显示,广州中院此次的安全系数,来自于骏鹏诈骗案发后一系列的纠错与自救尝试。
2004年8月,骏鹏公司伪造民生银行票据诈骗案发,起因为金贸与骏鹏公司获得收购权后四处挪借所需的9.24亿款项。至案发之时,到账资金不过第一笔3.5亿元,早已超过法院规定的180天第二批2.87亿到账期限。而这3.5亿元中有3亿元被确认为来自诈骗,被案发地法院查封。范骏业本人被天津市公安局通缉。由于骏鹏公司持有金贸公司90%的股权,范骏业本人同时为两家公司的大股东,案发后骏鹏公司在金贸的股权被查封,意味着两家关联公司已经根本失去了继续收购中诚广场的资格。
意识到法律和现实风险的广州市中院开始了逆向纠错行为,数次发函给省高院和最高院,提出撤销金贸和骏鹏公司的收购资格,进入竞拍程序或者另寻买家,以利早日实现债权人利益。当年12月的一封函件中中院的语气较为激烈,指出案件不宜久拖不决,否则损害法律权威,请上级法院及时批复。
这些函件中,中院还建议由城建总公司收购。作为最初开发商之一的城建总公司,此时经法院确认在中诚广场拥有4.9亿余的债权,该公司提出愿以同等价格收购,并放弃主张债权。
但此时金贸亦未丧失活动能力。一份由金贸与骏鹏公司于2004年11月26日发出的请示报告,抬头直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由金贸公司单独收购中诚广场。并提出要求将此前已涉案的3.5亿收购款项脱离与骏鹏的干系,划为金贸收购款。
由于自身资金不足,金贸与骏鹏公司在2004年9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引入第三方资金进行收购,此时也获允许。2004年12月,金贸提供了深圳佳兆业房地产和广东华源两家公司出资支持收购的证明和某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书,证明两家公司在银行共有账户资金9.5亿,足以收购中诚。
知情人士透露,广州市中院调查发现华源在银行存款余额仅700多万,银行资信证明实为虚假,与此前的伪造银行票据颇为类似。中院强烈要求取消金贸资格的函件,亦与此种发现有关。劣迹昭然之下,2005年初,金贸公司依旧获得了单独继续收购中诚广场的资格,涉嫌骏鹏诈骗案的3.5亿资金被洗白继续用于收购,而骏鹏公司对金贸的股权也被最高院在2004年底解冻。
与此大体同时,最高院发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查封扣押财产应当首先采用公开竞拍程序,黄松有并就此解释“体现了最高法从制度层面设计解决执行难的探索”。与中诚广场案的进程对照,可谓皮里阳秋。
有关人士透露,通缉期间范骏业仍在公开场合招摇,在场者有广东当地的政法官员。广州中院至此彻底丧失了话语权,只能忙于应付债权人的信访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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